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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航10名机长辞职 一审被判赔1000万
[时间] 2008-7-5 8:13:21 [来源] 长江商报
  起因

  10名机长辞职遭巨额索赔

  “我感到很大压力,身心疲惫。公司缺少人文关怀,我在这里不快乐。”在东航武汉分公司工作了13年的贺机长称,在公司工作期间,休息时间常常无法保障,有时甚至被安排超时飞行、带病飞行,身心俱疲,于是在2007年提出辞职。包括他在内的13名机长也先后向东航武汉分公司提交辞职报告,但没有一人获得批准。

  据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飞行员说:“一次性走了这么多的机长,占东航武汉公司机长总数的六分之一。”面对13名机长的辞职,东航武汉分公司提出反诉,索赔近1亿元,据一位机长介绍,13人中最多的一人要赔1078万,最少的也要620多万。每个人的巨额赔偿金主要由3个部分组成:定期复训费用、带飞训练费用和不履行劳动合同造成的营运损失。

  2007年,湖北省仲裁委员会裁决,13名机长赔偿东航900余万元损失。此后,其中3名机长重回东航。

  一审

  10机长被判赔近千万

  “要价太高,我们实在接受不了”,面对900余万元的高额赔偿,10名机长不服提起诉讼。2007年11月,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  在法庭上,贺机长等人诉称,他于2007年5月9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,但公司拒不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,要求公司为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损失,并由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档案及社保的转移手续。

  东航武汉分公司辩称,根据贺机长等人与东航的合同约定,劳动期限为无固定期限,在公司从事空中飞行工作,必须服务期至法定退休年龄,以贺机长为例,他将要工作至2031年。“因贺机长等人违反了合同中服务期限的约定,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,贺机长等人需赔偿60万至100万,共需赔偿7000万元。”

  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贺机长等人与东航武汉分公司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,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均应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。贺机长等人在服务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向东航武汉分公司赔偿违约金、培训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。

  日前,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东航武汉分公司与贺机长等10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,贺机长等人向东航支付近1000万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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